第73456894号“VITAQIK”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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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29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宝康士健康食品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连易信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康士健康食品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大连易信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456894号“VITAQI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ITAQIK”指定使用于第29类“乳清粉;食用油脂”、第30类“巧克力饮料;茶”、第32类“啤酒;不含酒精的啤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被异议人在第29类、第30类、第32类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被异议商标提出了异议。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VITAQIK”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乳清粉;巧克力饮料;啤酒”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56894号“VITAQI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