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0030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5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黄兴泉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兴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0030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8929号“THE NORTH FACE及图”、第5357180号“THE NORTH FACE及图”、第5357177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T恤衫;衬衫”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美术作品在主体特征、构图风格上存在显著不同,因此,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外观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0030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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