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346491号“凤凰麦烽”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5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南京市凰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超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罗弗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南京市凰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罗弗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346491号“凤凰麦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凤凰麦烽”指定使用于第16类“文件夹(文具);活页夹;笔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247655号“凤凰沧海”、第67232070号“凤凰美格”、第67237398号“凤凰译林”、第67242916号“凤凰博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装纸;文具;笔(办公用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含义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46491号“凤凰麦烽”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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