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30172号“猪煌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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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36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楚雄市半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楚雄市半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330172号“猪煌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猪煌记”指定使用在第43类“冰淇淋店(店内食用);咖啡馆;旅馆;果汁吧;茶馆;酒吧服务;酒店住宿服务;酒馆;餐厅;饭店”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68532号“黄记煌 黄记煌三汁焖锅及图”商标、第6089528号“黄记煌 黄记煌三汁焖锅及图”商标、第7942212号“黄记煌”商标、第7942227号“黄记煌三汁焖锅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饭店”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侵犯了其在先的商号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30172号“猪煌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