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83649号“HD SKH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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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5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山东华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华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983649号“HD SKH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D SKHD”指定使用于第12类“补内胎用全套工具;车轮胎”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502738号“HAPPY DINO HD及图”、第21944551号“HD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婴儿车;手推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24781号“小龙哈彼HAPPY DINO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辆轮胎;自行车;折叠行李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83649号“HD SKH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