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20782号“SMSH”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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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96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金外豪事投资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金外豪事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420782号“SMS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MSH”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为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8991868号“A.O.SMITH及图”、第18991797号“史密斯 A.O.SMITH”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外购服务(商业辅助)”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热水器”商品上的“A.O.史密斯”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20782号“SMSH”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