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39818号“啸西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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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96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智沃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星傲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星傲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839818号“啸西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啸西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运动用护腿;护肘(体育用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43030号“西凤”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3类“酒”商品上的“西凤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外观及含义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39818号“啸西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