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61196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14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金狐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永文
  异议人金狐狸(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永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61196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腰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650612号、第65706493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消费领域等方面相近或关联度较高,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1196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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