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288147号“苏沫檬”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0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厦门顾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成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林峰
  异议人厦门顾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林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288147号“苏沫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苏沫檬”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蚊香;驱蚊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9097040号“沫檬”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食品;医用白朊食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3595784号、第69875616号“沫檬”、第74580096号“怽溕”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净化剂;牙用研磨剂;驱蚊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88147号“苏沫檬”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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