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77472号“博诗倍 BOSSBELL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53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博诗倍电器(宁波)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博诗倍电器(宁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777472号“博诗倍 BOSSBELL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博诗倍 BOSSBELL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蚕丝被;蚕丝毯;被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63147号“BOSS”、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776444号“BOSS”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类“毛巾被;枕巾;被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BOSS”,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77472号“博诗倍 BOSSBELL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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