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659481号“ULIKEMOR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9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杭州由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灵猫优品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由莱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灵猫优品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2659481号“ULIKEMO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LIKEMOR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清洁用钢丝绒”。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659297号“ULIKEBEAUTY”、第38664835号、第48610697号、第65188850号“ULIK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化妆刷、化妆用滴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59481号“ULIKEMOR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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