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68613号“仙花葵”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5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新疆圣润伊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圣润伊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768613号“仙花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仙花葵”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果酒;白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580号、第611966号、第27150703号“葵花SUNFLOWE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果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相近,如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68613号“仙花葵”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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