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53436号“娇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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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60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娇兰佳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普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宝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华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娇兰佳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宝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53436号“娇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娇兰”指定使用于第18类“伞”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02376号“娇兰佳人”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8类“伞”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娇兰”,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53436号“娇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