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35747号“ALFFAN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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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3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国蒂芙尼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淘(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国蒂芙尼公司对被异议人海淘(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3635747号“ALFFAN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LFFAN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睡眠用眼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5305号“TIFFANY”、第3966131号“TIFFANY&CO.”、第3160451号“蒂芙尼”、第1684949号“TIFFANY”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珠宝;宝石”、第25类“领带;围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576229号“蒂芙尼”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化装舞会用服装;睡眠用眼罩”等。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14类“珠宝、宝石(珠宝)”商品上的“TIFFANY”及“TIFFANY&CO.”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并无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35747号“ALFFAN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