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95172号“MAILA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33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黑玛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千纳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圣御珑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黑玛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圣御珑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295172号“MAILA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ILA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玻璃瓶(容器)”。异议人引证的第36531151号“KAILAS”商标注册人并非异议人,异议人亦未提供其与该商标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故异议人不具备引证该商标提出异议的主体资格。异议人引证的第12785924号“衬衫裙王国MAIA'S”商标、第7566662号“MAIA'S”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其不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838234号“MAIA'S TEA ROOM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滤茶器;茶叶罐;茶具(餐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557686号“MAILU”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22103号“MAILE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1类“家用或者厨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95172号“MAILA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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