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17324号“靓仔台球”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5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佛山市世锦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靓仔上课体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爱名网络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世锦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靓仔上课体育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917324号“靓仔台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靓仔台球”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娱乐服务;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3766329号“靓仔台”、第63764232号“靓仔台”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第41类“提供体育设施;组织体育比赛;体育场设施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靓仔台”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于第41类“娱乐服务;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等服务上在先使用“靓仔台”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17324号“靓仔台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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