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37357号“OMLEX”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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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52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锦树
委托代理人:洛阳全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锦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37357号“OMLE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MLE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珠宝首饰;首饰盒;宝石”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26251号“ROLEX”、第37747号“ROLEX及图”、第3660656号“ROLEX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表;贵重金属丝线(珠宝);手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37357号“OMLE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