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44579号“鑫兴扬”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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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6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南京兴扬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鑫兴扬供应链(重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京兴扬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鑫兴扬供应链(重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44579号“鑫兴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兴扬”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除香精油外的蛋糕用调味品;调味料;调味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46640号“兴扬XINGYA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食用淀粉;冰淇淋;食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汉字“兴扬”,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44579号“鑫兴扬”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