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94278号“科净特KEJINGT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4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齐舟贸易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科净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齐舟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科净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494278号“科净特KEJINGT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科净特KEJINGT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清洁剂工业用酶制剂;除水垢剂;工业用清洁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568642号“科净威KEJINGWEI及图”商标、第70505240号“科净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表面活性剂;工业用洗净剂;碱土金属”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94278号“科净特KEJINGT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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