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24232号“漾肌研YOUNG SKIN CAR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44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乐敦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晶晶
  异议人乐敦制药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沈晶晶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224232号“漾肌研YOUNG SKIN CAR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漾肌研YOUNG SKIN CARE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休养所;配眼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436072号“肌研”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私人疗养院;眼镜行;卫生设备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肌研”,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24232号“漾肌研YOUNG SKIN CAR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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