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84271号“天鉴非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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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94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天箭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阳市赛达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天箭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阳市赛达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84271号“天鉴非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鉴非繁”指定使用于第12类“汽车保险杠;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83636号“天鉴 T”、第15706220号“天鉴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保险杠;汽车轮胎”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天鉴”,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84271号“天鉴非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