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43038号“洽丽友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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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9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杜月
异议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杜月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643038号“洽丽友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洽丽友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水果罐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46808号“好丽友及图”、第5157894号“好丽友”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水果罐头”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糖果;小甜饼”等商品上的“好丽友”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43038号“洽丽友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