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339439号“奥特枪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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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95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志
异议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陈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339439号“奥特枪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特枪手”指定使用于第29类“水果罐头;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941414号、第48850342号“奥特曼”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罐头;酸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知名角色名称享有的商品化权,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39439号“奥特枪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