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66548号“二哥煲珠ERGEBAOZHU”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07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市调饮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利胜
  异议人深圳市调饮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利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66548号“二哥煲珠ERGEBAOZH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二哥煲珠ERGEBAOZHU”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加奶的茶饮料;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479801号“煲珠”、第52581843号“煲珠珠”、第55229185号、第55214414号“煲珠公”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酸奶制饮料;奶茶(以奶为主)”、第30类“茶饮料;茶;方便米饭”、第32类“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加奶的茶饮料;糖;奶片(糖果);龟苓膏;甜食;方便面;食用淀粉;果汁刨冰”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和整体外观上较为相似,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66548号“二哥煲珠ERGEBAOZHU”商标在“咖啡;加奶的茶饮料;糖;奶片(糖果);龟苓膏;甜食;方便面;食用淀粉;果汁刨冰”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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