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03864号“CHAM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9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凯莫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徐海浪
  异议人凯莫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徐海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03864号“CHA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HAME”指定使用于第6类“五金器具;普通金属艺术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36432号“CAME”、在先注册的第5490852号“CAME及图”、第43981979号“CAM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杆;金属钥匙”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称其第43981979号“CAME”、第5490852号“CAME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扩大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03864号“CHAM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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