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39581号“赤科 HEATECK”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02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山东惠康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惠康纺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39581号“赤科 HEATEC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赤科 HEATECK”指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109907号“HEATTECH”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外文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39581号“赤科 HEATEC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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