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78384号“卡洛驰贝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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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3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克洛克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昌市佰晟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克洛克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昌市佰晟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478384号“卡洛驰贝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洛驰贝雅”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125395号、第5882584号“卡骆驰”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中的“卡洛驰”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读音相同、字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78384号“卡洛驰贝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