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625292号“凤鸣鑫佰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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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54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天津市凤鸣食品调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真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市中原绿色食品研究所
异议人天津市凤鸣食品调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市中原绿色食品研究所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0625292号“凤鸣鑫佰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凤鸣鑫佰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料;调味品;香辛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99216号“鑫佰持”、第11099217号“鑫鼎特”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佐料(调味品);酱油;调味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整体外观近似,如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625292号“凤鸣鑫佰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