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40352号“A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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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52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特许零售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章云冬
异议人特许零售公司对被异议人章云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840352号“A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帽”。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465939号、第59734108号“AE”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英文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40352号“A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