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19393号“喜百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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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59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琨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琨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19393号“喜百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百力”指定使用于第4类“传动带用润滑油;传动带防滑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4439号、第10927806号“喜力”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类“润滑剂;工业用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19393号“喜百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