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00390号“明月安欣”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6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青岛明月蓝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立粉
异议人青岛明月蓝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立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800390号“明月安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明月安欣”指定使用于第31类“宠物食品;可食用的狗零食;宠物零食;狗用食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598626号“明月海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人或动物食用海藻”。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先注册其关联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展会合同、委托加工合同、销售合同等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我局对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00390号“明月安欣”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