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04147号“ASK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6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阿斯蒂保护协会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艾力江·穆合塔尔
  异议人阿斯蒂保护协会对被异议人艾力江·穆合塔尔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404147号“ASK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SK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果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311341号“爱思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91605号“阿斯蒂AST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起泡葡萄酒”。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异议人引证商标虽为“葡萄酒、起泡葡萄酒”商品上的地理标志,但被异议商标并未指定使用于该地理标志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该地理标志商标尚存一定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与异议人存在某种联系,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04147号“ASK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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