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35681号“ALWAYS MOM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86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舒勃翰
  异议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舒勃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35681号“ALWAYS MOM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LWAYS MOMO”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人员招收”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3260950号“MOMO”、在先注册的第9727404号“MOMOART”、第15972093号“陌陌”等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英文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字号权等在先权利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35681号“ALWAYS MOM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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