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516643号“NOTEEXPRES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87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曾杰
  被异议人:陈姿明
  异议人曾杰对被异议人陈姿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516643号“NOTEEXPRES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OTEEXPRESS”指定使用于第9类“无线电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16643号“NOTEEXPRES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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