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89497号“土博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0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永城市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永城市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3489497号“土博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土博士”指定使用于第1类“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509255号、第9603220号“土博士”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类“肥料”、第35类“会计”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肥料”商品上的“土博士”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89497号“土博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