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40094号“水井口”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96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佳
  异议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040094号“水井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水井口”指定使用于第32类“麦芽啤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421222号“水井口”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3445号、第26403444号“水井坊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麦芽啤酒”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40094号“水井口”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