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54304号“JIL SIMON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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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16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吉尔桑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李俊一
异议人吉尔桑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俊一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854304号“JIL SIMON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IL SIMONS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腰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4797号“JIL SANDER”、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478132号“JIL SANDE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腰带”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差别细微,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54304号“JIL SIMON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