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72279号“乔治欧派印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01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星科品质陶瓷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星科品质陶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972279号“乔治欧派印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乔治欧派印象”指定使用于第19类“石棉灰泥;建筑用玻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34909号“欧派及图”、第11629097号“欧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门;金属门框”、第19类“栏杆;非金属折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983409号“欧派江山”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建筑玻璃”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欧派”,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72279号“乔治欧派印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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