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89661号“UEDOU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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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99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市耐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耐昕实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耐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耐昕实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89661号“UEDOU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EDOU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2类“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充气轮胎”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761471号“NEDONG及图”、第9687165号“NEDONG”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车轮;自行车车胎”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上差别细微,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89661号“UEDOU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