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890772号“狄希千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07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河北正洋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狄希文化传播(定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北正洋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狄希文化传播(定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1890772号“狄希千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狄希千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茴芹酒(利口酒);梨酒;清酒(日本米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859837号“狄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烈酒(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90772号“狄希千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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