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32431号“YOPA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81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武汉雯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青鼎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蜗牛时光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海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雯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蜗牛时光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832431号“YOP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OPANG”指定使用于第3类“香;香精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128769号“YOPENG”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清洁制剂;鞋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32431号“YOP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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