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65142号“雷迪埃姆 LADE M”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77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M女士甜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上海优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格物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M女士甜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优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65142号“雷迪埃姆 LADE 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雷迪埃姆LADE M”指定使用在第43类“蛋糕裱花”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18472号“M LADYM CONFECTIONS”、第36230166号“LADYM”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第35类“广告”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229301号“LADYM”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及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LADY M”、“LADY M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65142号“雷迪埃姆 LADE 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