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47489号“甄锐河”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03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瑞化化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吕丽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瑞化化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吕丽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447489号“甄锐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甄锐河”指定使用在第1类“硝酸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6093号“瑞和 RUIH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1类“磷肥(肥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销售合同及发票、所获荣誉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47489号“甄锐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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