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85444号“哒哒木有钱DADAMBA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1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吐迪古丽·乎达拜尔迪
  异议人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吐迪古丽·乎达拜尔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585444号“哒哒木有钱DADAMBA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哒哒木有钱DADAMBAY”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131407A号“DADA NOW”、第44146019号“达达骑手”、第64640939号“达达商城”、第44152131号“达达跑腿”、第64638901号“达达世纪”、第44152115号“达达快送及图”、第41006163号“达达递送”、第63342922号“达达众享”、第63327731号“达达到家”、第44150820号“达达小哥”、第44147630号“达达众包”、第44152125号“达达配送”、第44131753A号“达达海博及图”、第19455561号“达达到家”、第44131482号“DADA NOW”、第63327496号“IMDAD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自动计量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摩托车”、第25类“帽;袜”、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34941号“IMDADA”商标、第19455556号“达达到家”商标、第19455821号“达达商城”商标、第22485668号“达达众享”商标、第17579369A号“IMDAD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寻找赞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85444号“哒哒木有钱DADAMBA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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