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893847号“品茵黛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28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佛山市梵伊漫玉蝴蝶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北屹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香奈馨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梵伊漫玉蝴蝶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香奈馨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893847号“品茵黛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品茵黛尼”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紧身胸衣(内衣);内衣;睡袍”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655625号“茵黛尼YIN.DAINI”商标、第73639047号“茵黛尼YIN.DAIN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10类“医用带;下腹托带”、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6579234号“茵黛尼YIN.DAINI”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紧身衣裤;胸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汉字“茵黛尼”,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93847号“品茵黛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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