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65835号“味大美”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24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烟台欣和企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世青峰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张素珍
  异议人烟台欣和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素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465835号“味大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味大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果酱;鱼片;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688850A号“味达美WEIDAMEI及图”商标、第37852867号“味达美WEIDAMEI及图”商标、第50651667号“味达美WEIDAMEI及图”商标、第32161496号“味达美WEIDAME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鱼制食品;虾酱;蔬菜罐头”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鱼片;水果罐头;果酱;泡菜;蛋;酸奶;乳酸饮料;加工过的坚果;豆腐”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65835号“味大美”商标在“鱼片;水果罐头;果酱;泡菜;蛋;酸奶;乳酸饮料;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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