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06565号“黄碧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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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21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烟台欣和企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世青峰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黄碧红
异议人烟台欣和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碧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506565号“黄碧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黄碧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蛋;鱼(非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94095号“黄飞红”商标、第7813160号“黄飞红HUANG FEI HONG及图”商标、第11496709号“黄飞红”商标、第74800255号“黄飞红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以肉为主的零食小吃;鱼制食品;以鱼为主的零食小吃”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06565号“黄碧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