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205409号“塞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1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宁夏塞尚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达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家口市北康源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夏塞尚乳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家口市北康源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53205409号“塞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塞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猎物(非活);家禽(非活);肉干;肉片;肉罐头;腌制蔬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488995号“塞尚”商标、第8435955号“塞尚北方”商标、第52798708号“塞尚厚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黄油;奶油(奶制品);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的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205409号“塞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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