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24411号“秦公壹号老凤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1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智沃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子鹤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子鹤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424411号“秦公壹号老凤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秦公壹号老凤香”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精饮料原汁;露酒;梨酒”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确有证据表明存在针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电商名称、域名等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大量申请注册与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大量申请注册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等相关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上述情形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24411号“秦公壹号老凤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