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61999号“楚留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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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49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郑小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宁智慧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福平
异议人郑小龙对被异议人张福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861999号“楚留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楚留香”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钟表修理;服装翻新”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但“楚留香”文字作为其文学作品主人公名称,不能独立表达创作者的思想、情感等内容,不具备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应当具备的要素,不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不能独立于作品获得著作权的保护。故本案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构成对申请人著作权的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但是,异议人提供的古龙先生的小说作品、影视剧作品简介、《楚留香传奇》及角色名称“楚留香”的相关媒体报道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楚留香”为古龙小说《楚留香传奇》作品中的主要角色名称,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楚留香传奇》系列作品及其主要角色“楚留香”通过文字出版、影视剧等广泛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该知名度的取得是古龙先生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此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是古龙先生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被异议商标与《楚留香传奇》主要角色名称“楚留香”完全相同,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61999号“楚留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